据我国《
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存在以下任意情况之一者,将面临
刑事拘留和
罚金的
处罚:
(一)因竞争或追逐而导致行为恶劣的;
(二)由于酗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当驾驶校车或进行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
公共安全的。对于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而言,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也将按照同样的规定接受处罚。若以上述两项行为为前提,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则应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