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非法集资案件中,若业务员的
违法行为符合
立案标准,便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将其划归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范畴进行
定罪量刑。该
罪名是指
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关于金融管理事务的规定,通过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大规模地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严重干扰破坏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当涉及到的情况过于复杂、个人无法应对时,请务必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行为人可自主选择委托律师
代理相关事宜。律师的职责包括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实施所涉及人员
家属的授权下,或者根据人
民法院的指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罪辩护、无罪辩护以及
减轻处罚的辩护服务。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