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只要一项
盗窃行为被判定为
犯罪并且严苛的法律规定了必须加以追诉的情形,那么自此之后无论发生多少次相同性质的盗窃行为,其
盗窃金额都应被一并累计计算。
然而,如果
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实施了两次或更多次的盗窃行为,但是每次盗窃的金额相对较小,同时也没有涉及到
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或者
扒窃等恶劣行径,而且也未能达到“
多次盗窃”所规定的时间和次数标准的话,那么就不能将这些历次盗窃的金额累加起来,而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对其进行相应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