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结果有所区别:在
犯罪未遂的情况下,
犯罪目的因外部因素未能达成;
然而,在既遂情形下,犯罪者的目的已经实现。
2.法律界定存在差异:已经开始实施
犯罪行为,但因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完成,这便属于犯罪未遂。而一旦犯罪目的得以顺利实施完成,即可判定为既遂。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何谓既遂以及何时方能认定为既遂,却存在两种观点。有些学者主张,只要
绑架行为得以实施完毕,就可以认定为
犯罪既遂;另一些学者则坚持应以是否实际获取到财物利益或者其他非法利益作为衡量既遂与否的标准。在我个人看来,我们不能仅仅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来进行机械式的分析,而是应该将绑架罪的客观行为视作单一行为,而非双重行为。因此,我们应该以绑架行为是否已经实际控制了
被害人质,并且将其置于自己的实际掌控之下作为判断既遂与否的标准。如果行为仅实施了
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但是尚未对人质的人身进行实际控制,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构成既遂。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