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凡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行政拘留处分之人,将在
拘留所内接受执行。而对于
被拘留审查者若患有严重疾病状况,拘留所有权拒绝收押,同时出具相应的《不予收押通知书》,告知拘留决定机关进行妥善处理此事,拘留决定机关亦会立刻处置并向拘留所通告。
此外,根据看守所条例之具体规定,对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看守所有权对其做出不予收押的决定,并应及时提请办案机关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
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