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罪案并不适用私下调解解决,亦即
刑事和解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的
刑事案件。该原则仅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案件,且此类案件必须源于
民间纠纷,触犯
刑法第四章或第五章中与公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相关的
犯罪以及侵犯
财产权益的相关犯罪。
此外,对于那些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型犯罪,亦得适用此原则以达成补偿
受害人、争取不
被起诉至法院的目的。
然而,对于诸如强制猥亵、
侮辱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等直接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显然并非由民间纠纷引发,故无法通过刑事和解获得受害者的谅解,此类行为理应对相应的
责任人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