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个取保候审九个
缓刑”的说法与事实存在出入。取保候审和缓刑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内在联系。取保候审属于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而缓刑则是
刑法规定的
刑罚执行方式之一,两者在本质上有着显著的区别。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已经获得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检察院或者法院的审判阶段,其获得缓刑建议以及判决的概率确实相对较高。但是,这并不代表已经被取保的被告人就必然能够获得缓刑,因为最终能否获得缓刑还需要对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和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
量刑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