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涉及到开设赌场这一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属于
刑事制裁的范畴内。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开设赌场罪实质上是一个针对个体行为的法律概念,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真正符合
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等条件。一旦赌场正式投入运营,并且有实际的人员参与其中进行赌博活动,那么便构成了开设赌场罪的既遂状态,而此时,开设者是否已经获取到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
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