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案件作为一类公共
诉讼案件,需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
提起公诉,因此未经法定程序许可,受害者无法主动撤回诉讼申请。尽管若
受害人能够提供确凿
证据证明该事件并非强奸行为,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判定被告无罪。
然而在此情况下,我们不能将其视为
撤诉,而应理解为对事实真相的进一步澄清和查证。在公安机关已经启动
刑事调查程序后,除非出现嫌疑
人死亡、案件不符合
犯罪构成要件或者
证据不足等特殊情况,否则通常不会撤销案件。即便受害者提出
撤案请求,公安机关亦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因为
刑事案件中是否追究被告人的
刑事责任并不仅仅取决于受害者的意愿,而是由国家公权力所决定。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