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的明确规定,以下为判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标准及范围:
首先,对于那些假借他人
信用卡实施诈骗
犯罪行为的人员,其主观意图必须是为了以此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而非其他目的;
其次,我们需要对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行为予以清晰区分,以便正确地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定性;
最后,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时,将无法构成
犯罪:即
当事人并不知晓所使用的信用卡属于
伪造或者已被注销的情况;误用了他人的信用卡或者虽然存在冒用行为,但是并非出于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以及善意透支等情况。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