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满足如下四个要素:
首先,
犯罪主体须为一般主体,即只能由自然人来担任;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
行为人必须具备明显的故意心态,并且存有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
再次,
犯罪所针对的客体实际上是一种复合型客体,具体包括
信用卡的规范管理秩序以及私人及
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两个层面;
最后,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需要通过实际行动来展现其恶意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利用已失效的信用卡、
冒充他人身份进行信用卡交易或者实施恶意透支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