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违背了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领域的法律
法规,针对广大社会公众(包括团体及个体在内)进行吸收资金的活动。这种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四项基本要素:
首先,其筹集资金的行为并未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批,或只是借助合法经营的外衣来掩饰;
其次,其吸纳资金的方法主要采用媒体、产品发布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公开宣传;
再次,其通常会向社会大众做出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实物、
股权等多种方式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者给予相应的回报;
最后,其吸收资金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大众”。
《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