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在拐卖妇女儿童
犯罪中的参与情况,这一问题在法律上尚未得到明确界定。我们知道,
拐卖妇女儿童罪(即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妇女和儿童等行为)的主体通常被定义为普通自然人,但若涉及到
团伙犯罪,则可能会有多个个体参与其中,此时单位便无法单独被认为是该类犯罪的实施者。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并没有将
拐卖儿童罪列为
单位犯罪的范畴。
《刑法》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