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年满15岁的
未成年人便开始具备行使性行为赞同权的资格,换言之,只要该未成年人在自愿情况下明确表示同意,与其进行性接触则不应被视作
违法行为。
然而,如若对方并没有表现出赞同的意愿,那么此类行为将被判定为
犯罪行为,即强奸罪行,必须依照国家的
刑法执行相应的
刑事处罚。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性侵犯的案件过程中,我们应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
法规,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维护。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