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行政诉讼时,您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需向法院
递交正式的
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行政机构数量的不同,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其次,为了证明原告具备合法的
诉讼主体资格,您需要提交相关材料,例如原告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应当提交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若原告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当提交主体登记证明文件。
此外,如果您是经委托人
代理进行诉讼的,那么必须递交原告的
授权委托书,与此同时,还需要提交
代理人自身的身份证
复印件或职业证件的复印件。
最后,为了证明行政
法律关系的存在,您还需要提供相关的
证据材料,比如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