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共同财产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在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倘若夫妻双方并未对此事做出明确约定,且
房产证上仅标明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那么这处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2.若由双方父母共同
出资购置的不动产,其所有权登记于某一方子女名下,则此笔不动产可以依照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双方父母按各自的
出资比例占有
股权。
然而,如果
当事人另有约定,则需另行考虑。
其次,对于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具体如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若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部分不动产可视作是对自己子女单方面的
赠予,因此,这处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