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并不等同于
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乃是以
拘留、监禁或是其他强迫方式,非法地剥夺他人的
人身自由权的
犯罪行为;而抢劫罪则是以
非法占有的意图为动机,针对财产的拥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
暴力、恐吓或其他手段,强硬地将公共或私人财物抢走的行为。这两类
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性质各异,属于完全不同的
犯罪类型。
然而,当
行为人选择采用非法拘禁的方式来强行获取财务时,便会被判定为抢劫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