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
疲劳驾驶并不被视为需要
加重处罚的情况之一:
(一)当驾驶员因为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且被认定为承担事故的全部或
主要责任,或者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选择了逃离现场而没有主动承担责任,但此种行为尚不构成其他更严重的
犯罪时;
(二)当驾驶员体内的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百毫升200毫克以上时;
(三)当驾驶员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这样的高风险路段上进行驾驶活动时;
(四)当驾驶员驾驶的是载有乘客的营运
机动车时;
(五)当驾驶员存在严重的
超员、
超载或
超速驾驶行为,或者是无驾驶资格却仍在
驾驶机动车,甚至还涉及到使用
伪造或
变造的机动车牌照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时;
(六)当驾驶员试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或者是拒绝配合、阻碍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但此种行为尚不构成其他更严重的犯罪时;
(七)当驾驶员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或者
刑事追究时;
(八)以及其他可能需要加重处罚的特殊情况。
(2)如果驾驶员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同时还采取
暴力、威胁等手段来阻碍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那么他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按照
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