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对涉及
盗窃罪名被告人员的
逮捕行动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该被告人员具有严重威胁到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稳定的实际危险性;
其次,存在着这名被告人员有可能进一步实施其他
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再者,当此种情况下这名被告人员有实施自残或逃离现场的意图时也需要适时采取逮捕措施;
此外,他有潜在的可能对受害者、举报者、控告者等相关人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同样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并采取相应的逮捕措施;
最后,如果这名被告人员有可能销毁、篡改
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串通口供等行为,那么也必须立即采取逮捕行动。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