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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赡养老人分摊方式怎么更改

纳税人在赡养父母或其他一名及以上直系亲属所需负担的赡养费用上,将执行以下统一的定额扣除标准:
首先,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家庭,那么他们每月可获得2000元的定额扣除;
其次,假如纳税人属于非独生子女家庭,他们需要与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个人所承担的分摊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赡养费用可以由所有赡养人平均分摊,也可以通过协商约定进行分摊,甚至还可以由被赡养人自行指定分摊对象。
然而,无论采取何种分摊方式,都必须签订书面的分摊协议,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摊方式和额度均不得随意更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最新修订: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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