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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养狗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涉及养狗这个议题上制定了相关规定:“倘若饲养之动物给他人带来伤害,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证实此种伤害系由被侵权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那么则可以考虑免除或者适当减轻责任”。
另外,还特别指出:“若违反有关管理法规,且在未对其所饲养之动物提供足够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导致他人受到伤害,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如能证明该伤害是由于被侵权方故意为之,则可适度减轻其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被法律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果它们给他人带来伤害,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修订: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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