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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由接警民警划分吗

在特定安全事故发生的具体进程中,如若未能履行其应尽之法定职责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相应的责任主体便应当承担起主要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应当受到责任追责的事故责任人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事故直接发生单位;
其次为事故发生单位内部的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
再次则是与事故发生关联的政府机关以及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最后是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与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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