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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直接故意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在审理盗窃罪案件时,需要具备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
1. 物证:包括与案情相关的物品或痕迹的实物证明。
2. 书证:如遗书、信件、合同等以书面形式呈现的证据。
3. 证人证言:即了解案情并能够提供证词的第三方证人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指受害者对案发经过及相关情况的描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即涉案人员对于自己行为的承认或者否认。
然而,仅有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无法判定其有罪并进行相应的惩罚;反之,若缺乏被告人口供,但其他证据确凿且充分,同样可以认定其有罪并予以惩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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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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