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贵司决定启动
股权质押程序时,需按照以下几种具体情形进行处理:
首先,若涉及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则须严格遵循
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条款。例如,若欲将该
公司股权质押给非本公司股东,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方能进行。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时,还需要将股东
出资证明书的占有权移交给质权人。
质押协议自
股权出质事项被记录在股东名册之日起正式生效;
其次,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同样需要遵守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中有关禁止转让股份的规定,亦适用于股权质押行为。至于质押协议的生效时间,根据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区别,有不同的规定:若为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则质押协议自股权出质事项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而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则质押协议自股权出质事项被记录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