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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活动范围有哪些

监外执行的活动区域通常限定于其居住地或监管所在地区的县或区内。针对被暂时性释放至社会中的罪犯,我们采取社区矫治措施,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属机构协助实施监控,而执行机关则应对这些罪犯实施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于正在服刑期中的罪犯,若经过审理决定其可以暂时性监外执行,那么原执行机关就必须将该罪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的表现反馈给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达到有针对性的监管目的。同时,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会向罪犯明确表示,在监外执行阶段,他们必须接受严格的改造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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