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有权寻求内部审计的协助进行财务审查。
私营企业是指资本来源于个人的企业形态,员工人数需达到八名及以上并具备盈利性质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
独资企业,即由单一投资者独自投资运营的企业形式。在此类企业中,投资者需要对企业所产生的
债务承担无限制的责任;
(2)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名或多名投资者依照协议共同投资、联合运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在这类企业中,各
合伙人需对企业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且无限制的责任;
(3)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投入公司的资金额度为上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形式。从上述分类来看,在私营企业的三种类型中,唯有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依法获得
法人资格,而私营独资企业以及私营合伙企业均未满足
企业法人的基本条件,无法获取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公司
股东的权利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
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
诉讼权和
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
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