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收到
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持有异议,无论是哪一方
当事人,皆有权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以确认解除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反之,倘若当事人一方未曾提前通知另一方,而是直接通过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主张解除合同,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其主张进行确认之后,合同便自
起诉状副本或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至对方之时起正式解除。关于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认定,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该通知具备法律约束力,只要双方签署确认,便可视为双方已达成共识,同意
解除劳动合同。尽管措辞可能不够严谨,但在劳动仲裁等
司法程序中,这并不足以导致因措辞不当而被判定并非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即使双方约定此后不再产生任何
经济纠纷,也不能理解为
劳动者已经放弃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例如,若公司存在少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情形,那么此项约定将被视为无效条款。换言之,劳动者仍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且无论双方协议中是否包含此类条款,都无法豁免企业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
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
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
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