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员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期间患上重疾时,如该疾病处于治疗期限之内,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禁以此为由进行
解除劳动关系。相反,我们应根据相关条款批准该员工前往休养,以确保其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当然,若该员工在此期间确实有严重过失行为,则另当别论。
然而,当治疗期限结束之后,若该员工无法胜任现有岗位的工作,本企业将提供必要的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以帮助其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若经过上述措施仍然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本企业将依据相关
法规,按照合法程序对其进行解聘处理,同时需向其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