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是否必定会被
判刑的问题,其回答自然并非绝对确定。
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即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然拥有作出不
起诉裁决的权力。这是因为普通
刑事案件的不起诉规则赋予了检察机关这份权利。具体来讲,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这种情况下需要满足三个特定条件,即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且依法不认定为
犯罪;
其次是犯罪已
超过追诉时效;
最后则是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情形。
其次是
酌定不起诉,这类情况通常是指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可不必判处刑罚或予以免除。
最后是存疑不起诉,亦称
证据不足不起诉,意指该案情事实模糊、证据不足,经过两次
补充侦查后仍无法明确事实和获取充分
证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尽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已认罪认罚,但检察机关仍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
被害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
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
犯罪事实、
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
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