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若欲
收养子女,必须首先向所属县市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办理;
至于那些愿意在法律程序中订立收养契约的人,自然也是允许的;当
收养关系中的各个成员或其中一方提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时,相应的机构也会亲自举行公证会议;县市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有义务且应该依法对收养过程进行全面的评估调查。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
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