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腰椎间盘突出症并未被列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之内;
其次,关于该病症的致病机理十分繁复多样,其成因并不仅仅局限于工作环境。在以往的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患者成功将腰椎间盘突出症认定为职业疾病的情况,但同样也存在许多认定失败的病例。因此,要想在办理
社保过程中成功申报
工伤待遇,就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1、要求
劳动者所遭受的伤情必须是通过一次性、短暂性的事故或伤害所引发的,而非由于长期积累所导致的生理问题;
2、必须留存现场
证人和相关凭证
证据,以此来证实劳动者是在特定的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的,并将这些证明材料与
工伤认定申请文件相结合提交给有关部门审核;
3、在受害者就医过程中,必须服从医院的治疗安排,在一周内完成CT/MRI等影像学检查,并尽快(最好在一周以内)得出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结果。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患者的腰突病情与
工伤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关系。
此外,还应注意,在进入医院接受治疗后,数日内必须出现神经受压的临床症状表现,仅凭影像学检测结果,并不能被视为能够证明其与工伤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的合法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