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责任险,亦简称为
三责险,旨在保障
被保险人或其准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单所载明之汽车期间,可能因意外发生致第三方受到
人身伤害或者财物直接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经济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进一步而言,倘若保险公司已经以书面方式同意,那么被保险人因为该等事件而产生的
仲裁费用或是
法院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也会在限額外给予适当的补偿,但这部分补贴的数额上限不得超出责任限额的百分之三十。第三人责任险对于每一次
意外事故的最高
赔偿限额乃是保险人判断保险费多少与其责任范围大小的主要依据,此外更是保险公司承担第三人责任险每次事故
赔偿金额上限的所依据的标准数值。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