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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调解过程是怎样的

赵** 河南-濮阳 保险理赔咨询 2025.12.24 13:52:21 457人阅读

保险理赔调解过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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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阶段要注意准备好与保险理赔相关的各类材料,如保险合同、事故证明等,以更好地阐述自身诉求。
(二)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保持理性和冷静,清晰准确地陈述事实,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沟通。
(三)对于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要仔细研究,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权衡利弊后再做决定。
(四)若达成调解协议,要认真审查协议条款,确保自身权利义务明确合理,避免后续产生新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调解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双方需依此履行约定。

2025-12-24 18: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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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或双方提出保险理赔调解申请。
2.调解机构受理后确定时间地点,并通知双方。
3.调解时,调解员听双方陈述,明确争议焦点,梳理合同条款与事故情况。
4.依据法律和公平原则,引导协商,给出调解方案。
5.双方就赔偿等事项谈判,达成一致签协议,按约履行;未达成则调解终止,可仲裁或诉讼。

2025-12-24 18:0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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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保险理赔调解需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经调解机构受理确定时间地点后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签订有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未达成则调解终止,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保险理赔调解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有效方式。调解从申请开始,调解机构受理后组织双方参与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原则,促使双方就赔偿金额、方式、责任认定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这体现了对双方意愿的尊重和法律对契约的保护。若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若在保险理赔调解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4 17:3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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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调解是解决保险纠纷的重要方式。它能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公平协商为双方找到解决办法。
1.理赔调解流程:先由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调解机构受理后确定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调解时,调解员听取陈述、了解争议焦点,梳理合同条款和事故事实。
2.调解协商过程:依据法律和公平原则,调解员引导双方协商,提出调解方案。双方就赔偿金额、方式、责任认定等进行谈判。
3.调解结果处理:若达成一致,签订有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双方依约履行;若无法达成一致,调解终止,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建议当事人在调解前充分了解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调解中保持理性,以促进纠纷顺利解决。

2025-12-24 16:1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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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保险理赔调解需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这是启动调解程序的前提,能让相关机构介入处理理赔纠纷。
(2)调解机构受理后确定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双方,保障了调解流程的有序进行,使双方能做好准备参与调解。
(3)调解中,调解员了解情况、梳理事实,为后续协商提供依据,确保调解基于客观事实。
(4)依据法律和公平原则引导协商、提出方案,有助于平衡双方利益,推动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5)双方就关键事项协商谈判,若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合同效力,约束双方按约定履行。若未达成一致,调解终止,当事人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提醒:
在保险理赔调解中,要仔细审查调解协议条款,确保自身权益。若对理赔情况复杂或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4 15:11:4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叫停。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关键的一环,重整计划的内容直接关系到重整计划能否成功,因此,由谁来制定重整计划尤为重要。我国采取的是由重整人制定重整计划的立法体系。(一)制备人我国实行选择制,重整期间的营业要么由管理人管理,要么由债务人管理,故重整计划由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备。(二)制备的期限重整计划制备期限有法定主义和酌定主义两种立法例。英国、等则采用法定主义,英国要求在颁发重整令后3个月内提交,要求裁定进入重整程序起120日内提交。我国也采用法定主义。一般情形下,管理人和债务人制备重整计划的期限为6个月,自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算。该期限届满,未能完成该计划,具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可裁定延长3个月,即最长为9个月。(三)重整计划的内容1、必要记载事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的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除第(7)项兜底性条款外,这些事项大多属于概括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很大。2、重整企业的经营方案我国仅对此提出概括性要求,至于重整企业是否合并或分立以及如何筹资等,均留待当事人意思自治。3、债权类型我国债权类型实行法定主义。四类,但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不得变更债权的类型及其顺序。4、债权调整方法我国将债权调整方法留给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该计划不得减免债务人企业所欠非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该费用的债权人也不参加该计划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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