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故意造成伤害的案件,如果不幸的受害者因此永久性地丧失了部分或全部肢体功能,例如手部瘫痪等情况,除了
医疗费用、
误工工资、护理照料和营养膳食费用之外,行为主体还必须承担起支付
受害人所需的
伤残赔偿责任金。而对于由于受到了
人身伤害,如受到肢体骨折、脑震荡等伤病而使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减少收入的情况,受害人有权要求
赔偿方支付所有的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照料费用、交通出行费用、住宿费用、住院的伙食补贴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补充物费。
赔偿义务人有责任承担并赔偿这些费用给受害人,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适当的救治和经济上的补偿。若是受害者因伤致残,生活上因此而产生额外的需求,或者因失去劳动能力而导致经济收入缺损,则包括
伤残赔偿金、残疾人辅助工具设备的购置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用,还有为满足康复护理需求而产生的费用,这些都应该由赔偿义务人具体承担and负责。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对
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
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
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造成被害
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
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
当事人就
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