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定义为电子数据形式之一。如欲使微信相关
证据获得法院之认可与支持,必然需要完成以下举证工作:
首先,必须明确微信的使用者确系本案所涉
当事人;
其次,确保获取微信聊天记录过程的合法性,任何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均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赤裸裸的非法搜查或扣押等行为不可取;
最后,须提供实际存在且内容完好无损的微信证据,确保每一份微信证据与其他
物证间具备明显的逻辑关联性,进而构建起全方位且无遗漏的证据链条。在
法律诉讼过程中,若希望法官采纳并支持相关证据,务必确
保证据之真实性、合法性及相关性得以充分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