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申请强制执行,然而
被执行人却无力提供足够的财产作为履行依据时,对此情况,
执行申请人有权考虑选择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若
被强制执行之人存在婚姻关系,则申请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配偶共有的财产;
其次,执行申请人亦可转变策略,将自身所享有的
债权转移至对被执行人具有约束力之
债权人手中;
最后,执行申请人还可以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协助调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其他类型的财产资源,以便为
强制执行工作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资料。倘若经过全面调查仍无切实可行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作出适当决定,即裁定实施强制执行暂缓措施。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
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
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