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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被警察带走会有什么原因?

警方带走当事人通常有两个基本原因:
首先,该人可能涉案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嫌疑,因此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询问和核实来确定情况;
其次,此人行踪或掌握相关的关键信息,有助于案件调查,故需征用其协助行动。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那些不必采取逮捕拘留等严厉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进行传唤,并传唤他们到达特定场所或是居住地、工作场所进行提问,但必须先出示公安机关发出的相关证件以示确凿,这种程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称为“传唤”。若犯罪嫌疑人接到合法传唤后,仍拒绝出面配合调查的,公安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促使其到案接受审询,这种强制措施则被称为“拘传”。按照法规条款的要求,公安部门最多可对当事人实施24个小时的传唤,如若在时间截止前,决定以刑事拘留作为处理措施,相应的被拘留者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刻被送往看守所羁押,最晚不能超过24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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