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
营业执照年度审查的法定时限为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在此期间内,由相关登记机构对各个企业开展年度审核工作。在完成审核后,营业执照正本与副本需额外加贴印有年审标识的标志。营业执照作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各类工商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以允许其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认可文书,具有不可替代的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