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范,无论是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还是道路运输等高风险领域的企业,亦或是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等活动的单位,都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指派专业且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如从业人数不足一百人,则可以选择委任专职或兼职型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维护公司的生产安全环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针对矿山、金属冶炼等特殊行业部门,而对于其他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员工数量超过一百人时,也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聘用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果从业人数低于一百人,则同样需要配备至少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