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法律条文所规定,对于任何实施
嫖娼行为的
未成年人士,若年龄介于14至16岁之间者,可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相应
刑事处罚;然若是未满14周岁者,则可考虑免予
处罚;而年龄在16至18岁之间者,即使被判定构成
违法行为,亦可不予施行
行政拘留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
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
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