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犯罪嫌疑人的子女失去
抚养者
监护之时,如果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将被允许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2.被告人将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通过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3.
当事人由于身患严重疾病、缺乏自理能力等原因而无法自由生活,或者是孕期女性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带来社会危险性的状况;
4.在案件审判期间已达
羁押期限末尾,且仍未结案,需实行取保候审的情况。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