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对外洽商、开展及运营各项具体业务业务过程中的使用中,业务专用章代表着企业的法律约束力,仅对其明确界定的相关事项承担责任。因此,对于由公司业务专用章签署的汽车购买协议书之效力,应基于相应业务的具体状况予以评估。若业务流程当中并未包含汽车买卖事宜,抑或所涉买卖行为与业务本身无直接关联性,难以推导出企业在买卖汽车背后的真实意图,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该份汽车购买协议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