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时间架构之下,
行为人明确意识到自身已经涉及到交通事故的事件之中;
其次,从行为人的主观层面来看,其行为目的主要在于规避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其中既包含了
刑事责任,也可能含有
民事责任,然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我们更倾向于是仅限于刑事责任);
最后,该行为人已实际脱离了交通事故的原始现场环境。唯独当以上三点要素齐全之时,方能归纳总结出行为人的行为可以被归类为
交通肇事后
逃逸的范畴之内;反之,若只是依据其已经离场这一单一元素来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逃逸,显然未免太过苛刻,并且缺乏合理的法律基础以及社会道德伦理观念的支撑。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使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
肇事司机可能
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