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笔录仅起到配合调查的作用,因为我并未
触犯法律亦未曾遭受任何形式的惩处,因此无需过分担忧会留下任何不利的记录。只要公安机关未能发出《公安行政
处罚决定书》,那么便意味着您并未受到惩罚。
倘若这仅仅是一起普通的
行政案件,那么您提交的笔录对自身产生的影响应较小;
至于是否属于
证人笔录,尽管对您个人产生的影响相对有限,但对其他人可能会造成较大的冲击。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
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