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其
一,若
行为人以
寻衅滋事之名,行恶劣案件之实,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此种情况下便可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将会受到最高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
刑事处罚;其
二,倘若行为人虽以寻衅滋事为由,但其情节尚未达到恶劣程度,以致无法构成
犯罪,故无需担负
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实施任意挑衅、无端殴打、恶意骚扰他人物品及公共设施等恶劣行为,或在公众场合制造混乱、引发群众激愤事件,最终导致社会秩序严重破坏的恶性
犯罪行为。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