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构成
聚众斗殴罪的,通常情况下需对其中的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与者的集体
犯罪活动一并给予
刑事制裁。由此可见,一般而言,应对该类案件中的双方首要分子与其他积极参与者同时追究其
刑事责任。然而,若一方在
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属于
犯罪预备、未遂或中止阶段,并且未产生严重危害结果,则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可能会被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在此情况下,若仅对某一方采取
逮捕措施,那么就必须审慎考虑该方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预备、未遂或中止”的条件,以及是否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危害结果。若经审查,该方的行为确实符合上述条件,且尚未引发严重危害结果,那么或许可以仅对该方进行逮捕。反之,若不满足以上条件,或者已经导致了严重危害结果,那么原则上应将双方的首要分子与其他积极参与者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总的来说,是否仅对某一方进行逮捕,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评估。若某一方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那么便可对其进行逮捕;否则,应将双方的首要分子与其他积极参与者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