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措施适用于那些可能将面临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
刑事处罚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或者是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此之外,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因此,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触及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那么他们便具备了
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这就意味着,即便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涉嫌较为严重的罪行,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他们仍然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仍需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考虑并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