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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犯多大事才会进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措施适用于那些可能将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或者是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此之外,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因此,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触及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那么他们便具备了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这就意味着,即便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涉嫌较为严重的罪行,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他们仍然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仍需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虑并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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