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律条款,可将
危险驾驶罪分为如下列举的几种情况: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在进行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到
公共安全的。若
机动车所有者、管理者对于上述第三种和第四种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同样需按照前述条款进行
处罚。若这些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
犯罪法规,则应当依照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来确定其罪行并予以相应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