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范,
盗窃罪的成立与否及其相应的
刑事惩罚,主要以盗窃财物的具体价值以及对于该罪行是否存有其他方面的加重情节做出判断。比如,对于价值仅仅为20元人民币的盗窃行为,从其所涉及的金额来看,可能并不足以达到“
数额较大”的标准,因为在一般的情况下,“数额较大”往往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较高的情况。然而,如果
行为人实施了
多次盗窃行为,或者存在诸如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等特殊情节,那么即便其所盗窃的财物价值相对较小,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盗窃罪。换言之,如果仅仅针对这一次价值为20元人民币的单独盗窃行为进行分析,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它可能并未达到构成盗窃罪的程度,因此也就无法对行为人进行
刑事处罚。然而,如果将此行为与其他相关的情节相结合,例如行为人实施了多次盗窃,那么他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已经构成
犯罪。具体的定罪和
量刑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各种情节,然后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