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对于
危险驾驶罪的
量刑通常为处以
拘留并附加罚款。若同一行为兼具危险驾驶罪与其他
罪名之特性,应遵循法律惩罚严重程度更高者的原则进行定性
处罚。在此情况下,若某人因犯有危险驾驶罪而被判以
缓刑,将可能面临拘留且附加罚款的处罚,然而具体的刑期及罚款金额则需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裁决。若在
缓刑期间未再发生任何
违法行为,其刑期及罚款金额可能会根据缓刑的具体条款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反之,若缓刑期间再次出现违法行为,则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